曲靖市首例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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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首例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发布日期:2019-03-28

曲靖市首例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作者:苏卓然
近日,由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吕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麒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我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支持。
2018年3月,被告人吕某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野外进行农业生产劳动使用火种,不慎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致使麒麟区、沾益区的森林大量被毁,造成过火林面积5395亩,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吕某构成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吕某烧毁天保工程生态公益林,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损害了生态公益林的永续利用性及其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44.08万的民事责任。
庭审按先刑后民的顺序进行,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公益诉讼人通过举证质证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充分考虑被告认罪认罚和具有积极补种补栽的良好悔罪态度,及其家庭条件困难等多方面因素,刚柔并济,以恢复被损害生态环境为宗旨,在庭审中提出只需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经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判决:一、被告人吕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由被告人吕某赔偿因失火行为需恢复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4. 08万元。
本案之意义其一在于追究被告失火罪的刑事责任,修复过火林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旨在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敲响警钟,规避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近年来麒麟区数次出现因在自家耕地内燃烧杂刺柯引起火灾,烧毁山林的案件,之前由于立法不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常常陷入没人管、不愿管、管不了的困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推开以来,通过此案的成功起诉,实现了“办理一案、警戒一片”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担当;其三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作为曲靖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通过多次实地勘察,多方沟通交流,牢固证据链条,集中发力,尽职履责,慎重起诉,做到“有底气敢于诉,有把握能打赢”,同时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牢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制度运行的落脚点,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服务麒麟发展大局,做麒麟区天蓝水清、人民安居乐业的忠诚法律卫士。